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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4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济**划局为济南市历城**马屯村民委员会颁发(2007)鲁01-05-16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2007年,张**对该颁证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从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超过5年,因该行为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故而张**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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