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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长沙市**麓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因诉长沙市**麓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建房报告》是向“国土管理部门领导”提出,原告将该报告递交至长沙**土规划部,长沙**土规划部转交被告予以处理。根据原告报告的内容及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是因为其在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红桥村红石头组的房屋所占土地被征收,被告对其房屋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原告不服,要求在其自留地上重新建房。因原告未按《岳麓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岳住建局发【2013】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填写《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长沙市岳麓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逐级向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报批,故童**的《申请建房报告》实质属于信访事项,被告单位信访科对该报告已经做出回复,向原告说明了其不符合村民申请建房的原因。被告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对原告信访事项的处理问题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童**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童**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建房报告》属于信访事项系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一审不予准许系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岳麓区分局答辩称:上诉人童**的《申请建房报告》不符合申请建房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名为申请建房,实质上属于信访事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的《申请建房报告》未按《岳麓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岳住建局发【2013】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填写《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长沙市岳麓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逐级向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报批,故童**的《申请建房报告》不符合申请建房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其实质属于信访事项,被上诉人单位信访科对该报告已经做出回复,向上诉人说明了其不符合村民申请建房的原因。被上诉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问题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童**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童**上诉提出: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建房报告》属于信访事项系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一审不予准许系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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