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与岳阳县规划局和岳阳县**限公司撤销规划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诉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及第三人岳阳县**限公司撤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与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鑫鹿**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四组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四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