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诉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及第三人岳阳县**限公司撤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与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及第三人鑫鹿**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岳阳**西居委会第四组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四组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阳县城关镇月西居委会第四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