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本案纠纷已得到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上诉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