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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惠东县平海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本案纠纷已得到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上诉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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