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光诉被告容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光于2014年11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莫**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