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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有限公司与罗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因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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