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因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