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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新与容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岑*新诉被告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岑*新于2014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岑*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新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岑*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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