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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与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柯**行政许可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原审第三人柯**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乐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林权、李**,被上诉人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传唤原审第三人柯**,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参加庭审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上诉人县住建局向原审第三人柯**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是否侵犯上诉人李**房屋的通风、采光权。而原审判决既未对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作出认定,也未查明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侵犯上诉人李**房屋的通风、采光权,显然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乐东**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乐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乐东**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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