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卧**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甘肃省民政厅于2012年10月1日向原审第三人甘肃**限公司颁发No:007《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延续行为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1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卧**有限公司认为被上诉人甘肃省民政厅于2012年10月1日向原审第三人甘肃**限公司颁发的No:007《甘肃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核准公墓名称“卧龙岗颐景园公墓”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