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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庄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因诉被上诉人庄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庄浪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庄规地字62272620130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实施庄浪县崇文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申请颁发,在上诉人蒙**不服该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后,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属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庄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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