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尤**诉被告射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射阳县新坍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