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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6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润(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又于2014年10月14日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镇国土资监处润(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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