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