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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杭州**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强诉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钱*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对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钱政*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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