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强诉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钱*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对被告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钱政*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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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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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富阳市**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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