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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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