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余诗谈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安**设局与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桐庐**源局与项成标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浙江金**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杭州**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富阳市**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杭州富阳**有限公司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