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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