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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淮南市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围诉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28日、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围委托代理人朱海艳,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郭**、杨*,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8日傍晚六时许,第一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形下,在原告大门口墙上张贴《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建造的约1300平方违章建筑于2015年3月9日之前自行拆除。第二天上午十时许,两被告即对原告2009年建造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毁灭性拆除。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拆除原告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两被告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原告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及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此,两被告在没有依照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形下,非法强行拆除原告违章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请求确认两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违章建筑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拆除行为,以便查明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通过庭审证据和询问原、被告,无法查清是谁实施拆除行为或行政强制拆除。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无证据证明是两被告实施的违法行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对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淮南市三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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