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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诉被告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与被告东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双方争议已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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