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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白山市规划局及第三人白山市**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美诉被告白山市规划局及第三人白山市**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夏*美以该案已经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宣判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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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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