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5)绥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被告是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和西安区人民政府,依法应当由牡丹**民法院受理,所以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牡行辖字第4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给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所以原审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