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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江**主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华园业委会因诉南京市江*区物价局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诉初字第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清华园业委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30日,南京**物价局作出了《关于翠屏清华园幼儿园情况的回复》,该回复后被江**民法院(2014)江*开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所引用作判决依据。起诉人认为南京**物价局的行为系行政确认,且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有所影响,故起诉要求撤销南京**物价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翠屏清华园幼儿园情况的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南京**物价局根据公民曹*的咨询申请,在查询有关文件及备案资料后,对曹*咨询答复作出《关于翠屏清华园幼儿园情况的回复》。该答复是对翠屏清华园幼儿园的建造是否计入房价成本这一事实进行的描述,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裁定对翠屏清华园业委会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翠屏清华园业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次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不予受理之情形,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的《关于翠屏清华园幼儿园情况的回复》系南京**物价局根据市民曹*的咨询申请,在查询有关文件及备案资料后,对曹*咨询作出的答复。该答复是对翠屏清华园幼儿园的建造是否计入房价成本这一事实的描述,对上诉人翠屏清华园业委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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