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与第三人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市江**主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江阴市周**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帝**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车**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海**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阴**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福州静**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定远县**限公司与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