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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房怀兴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江阴**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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