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房怀兴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江阴**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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