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厦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