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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灵璧县朝阳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王**、人民陪审员夭荣会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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