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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及原审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均以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及原审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卢*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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