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宣城特**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方*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宣城特**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城特**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