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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限公司因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陈**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本案上诉人厦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解决,争议已不存在,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厦门**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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