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福州**记中心、周**房屋登记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撤销房屋登记已没有意义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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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限公司与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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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宣城特**限公司与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方*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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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