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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福州**记中心、周**房屋登记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撤销房屋登记已没有意义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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