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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6月3日向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已与第三人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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