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第三人庞**、孙**、孙*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武汉**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