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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泓**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泓**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ldquo;原告u0026rdquo;)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第三人高郧*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泓**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湖北泓**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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