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薛**、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以已达成相关协议、事情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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