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以已达成相关协议、事情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