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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爱**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爱**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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