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秦惠立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武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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