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张*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交**责任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扬**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溪市**责任公司平安运输分公司劳动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源局与潘战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