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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