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苟诉被告安陆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苟于2015年7月7日以已和第三人安**验中学达成补偿协议为由(该协议已履行5万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张*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交**责任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汉**责任公司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扬**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金华**源局与潘战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不服张家界**陵源分局房屋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