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交**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第三人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交**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武汉**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