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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有限公司诉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赵**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钟祥**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赵**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已由钟**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钟祥**有限公司与赵**达成协调一致意见,上诉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钟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申请及被上诉人钟祥市应强**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钟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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