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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受理。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本院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现原告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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