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庆**源局与被执行人孙**(户)国土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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