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泗县瓦坊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