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张**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邓**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龙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白沙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对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南仲村委会南仲六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重庆市**直属支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罗开友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何**与重庆市**执法支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其他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龙德模其他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詹*行政决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