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冉**、龚*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冉**、龚华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丁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冉**、龚**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冉**、龚*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冉**、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龚**、冉**、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