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凤诉被上诉人荣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