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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荣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凤诉被上诉人荣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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