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河诉被告重庆市**区分局、重庆市规划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达河承担25元(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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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重庆市规**开发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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