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坡区分局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九**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限责任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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