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宜**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