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