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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起诉天津**联合会、天津市**联合会民政行政登记一案,天津**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东行告字第23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起诉的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为由,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以天津**联合会、天津市**联合会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1201021957729191262B《残疾人证》中所确认的监护人在程序上违法为由提起的本次行政诉讼,就该《残疾人证》上诉人曾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为此,我院业已作出(2014)二中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且已生效。故上诉人本次起诉的诉讼标的显然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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