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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佳**限公司与邢台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佳**限公司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邢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邢台佳**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邢台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上诉人邢台佳**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佳**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邢台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上诉人邢台佳**限公司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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